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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苏州某陶瓷公司和杨某某提起公诉

时间:2018-10-14 19: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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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苏州某陶瓷公司和杨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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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单位苏州某陶瓷公司和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至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苏州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因公司经营不善,致无力支付12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92100元。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在筹措资金无果后,采用弃厂逃匿、停用手机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年1 月11 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但其仍不支付。3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单位苏州某陶瓷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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