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离婚率增高,离婚事件频发,在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笔者前段时间遇到朋友的咨询,其结婚登记于4月份,婚礼于同年8月份举行,举办婚礼时男方交付女方父母彩礼30万,女方父母给了陪嫁20万。之后该两笔款项均存于女方的银行账户中,并无其他书面材料。
那么该笔款项是属于女方单独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我们在认定两笔款项均属于赠与的前提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在没有书面或者其他能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材料的情况下,能否凭借存入的是个人账户而认定为属于赠与该账户所有人的一方财产呢?
依据上述两句法律条文,我们似乎能得出一个结论,因为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表明其属于赠与其中一方,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婚后由一方父母存入一方子女的账户的,能否参照适用该条文的规定,认定为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台的背景,是因为购买房产属于大部分人生活中一项最重要的支出,有些甚至可能是父母一辈子积攒的积蓄,用一辈子的积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是为了给子女一个保障,如果仅仅因为属于婚后购买,就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让很多父母无法理解且社会认知无法认同的事情。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即使没有书面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属于赠与一方的材料,凭借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属于赠与一方所有的财产。
而一方父母存款存入子女一方账户的钱,首先按照普遍性,其金额与购房相比一般而言较小,属于父母一辈子积蓄的可能性不大;其次,在婚姻过程中,对于存款存入女方还是男方的账户,双方并不会存在太大的争议,社会观念认为属于共同财产的认知较为普遍;最后大额的金钱显然一般很少用现金直接存放,存入银行账户是常态,而银行账户也都是用个人信息注册,不可能以夫妻双方的信息共同注册,因此存入一方账户并不能表明其属于对一方赠与,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还应当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分析,但是笔者认为,在无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且无法律的特殊规定,仅仅只是存在一方的账户中,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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