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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山区居民陈某青因自认为“家务事”不违法,酒后殴打妻子及姨妹,被黄山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图片来源网络
9月6日凌晨2时许,谭家桥派出所接到周某云报警,称自己和妹妹周某英被醉酒的老公陈某青殴打。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陈某青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周某云姐妹俩进行询问。经查,陈某青当晚酒后在家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动手殴打妻子,随后又拨打姨妹的手机将其叫至家中殴打,并将周某英手机摔坏。
今年以来,陈某青曾多次殴打妻子,在征求周某云意见的基础上,派出所民警每次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并对陈某青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然而妻子的宽容、民警的劝说并没有换来陈某青的悔改,反而使其误认为打老婆是“家务事”,派出所不会管,以致再次对妻子施暴,且祸及家人。
最终,公安机关在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后,对违法嫌疑人陈某青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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