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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还赌债
把之前给儿子买的房子又偷偷卖掉
儿子得知真相后
起诉父亲和购房人,想要回房子
法院经审理
依法判决父亲与购房人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购房人基于善意取得无须返还房产
初,父亲一次性花34万为18岁的儿子张小某买下了100平方米的还建房。房屋买卖合同在村委会备案后,张父去物业公司为张小某办理了更名手续。当时张小某在外地上学,张父出钱将房子装修后出租出去,用收来的租金补偿装修费。
10月,张小某的父亲通过中介,准备把房子以35万的价格卖给刘某,随后刘某向张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至张小某起诉之日,刘某已入住这套房子近两年。张父坦言,卖房的事情没有告诉儿子,房款都拿去还赌债了。
庭审现场,张小某和购房人刘某就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产生分歧。
张小某认为,父母给自己买房,还在村委会登记了自己的名字,自己就是户主。父亲背着自己把房子卖了,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理应无效。
刘某则认为,张父卖房时拿了儿子张小某的身份证,且自称有处分权。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张父陪同刘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办理了备案手续,在物业办理了更名手续,还办理了房屋水、电用户的更名。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父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被告刘某是否应向张小某返还涉案房屋。
虽然案涉房屋系还建房,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但经村委会同意并更名,张小某事实上已经成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张父在未得到张小某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且张小某拒绝对父亲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张父私自卖房行为系无权处分。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张父虽无处分权,但与刘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另外,张父持有张小某相关身份证明,并陪同刘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更名手续,刘某基于合理信赖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张父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近两年。
因此,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刘某作为受让人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故对张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 洪山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向昱璇 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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