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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人 “飞来横祸”谁埋单?

时间:2021-05-12 0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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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人 “飞来横祸”谁埋单?

来源:三门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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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张某下班时骑电动车经过某在建小区,突然感觉高处掉落一物体砸在自己身上,紧接着感到右臂一阵剧痛。张某驶出一段路后下车查看,看到身旁有一块建筑模板,张某随即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找到了这块木板,并在附近进行查访,确认事发时除涉案小区工地正在建设施工之外,事发地附近无其他在建高层建筑。事发后,张某因右桡骨干骨折,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对于张某的赔偿问题,小区所属的房产公司和建筑公司相互推诿,张某将建筑公司和房产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合计5万余元。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找到木板的地点距离工地至少有三十米,无法确定砸伤张某的物品就是工地上的建筑材料,故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本案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事发时小区还处于建筑公司实际控制施工过程中,房产公司并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合计43134.08元。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最大争议在于造成张某受伤的物品是否是涉案工地上坠落的建筑材料。对此争议,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已满足证明力的要求,被告对此亦未提供反证,故法院基于证据优势原则认定系涉案工地上的建筑模板坠落致张某受伤。涉案工地在事发时处于建筑公司实际控制施工中,故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房产公司在事发时未实际控制使用涉案工地,对本案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张某称其驾驶电动车途经涉案工地时,被建筑公司在建高楼坠落的模板砸伤,该主张与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派出所询问笔录、派出所情况说明、病历、入院记录相互印证,具有高度可能性,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故原审法院根据证据优势规则,认定张某是被建筑公司施工的在建高楼模板砸伤,于法有据。建筑公司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建筑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法官评析

在高楼密集的城市中,人们被高空坠物砸伤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大到空调外机、玻璃窗户,小到花盆、矿泉水瓶、易拉罐、鸡蛋壳,甚至还有铁锤、木板、石块等危险的建筑物品,这些都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官提醒,建筑工程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作为高层住户,应当树立起文明意识,妥善放置自己的物品,不外抛,定期检查自家的门窗、玻璃是否有脱落、松动,窗外悬挂物品是否安全,有无坠落的隐患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当把高空坠物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对于高空坠物、抛掷杂物等行为,责令纠正,在楼层较低的位置安装防护设施。此外,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派人对楼层外的广告牌、灯饰、及悬挂物品等进行检修,以防发生意外,伤及他人。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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