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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问题

时间:2018-12-25 23: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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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问题

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问题内容我单位为房地产一般纳税人,项目采用一般征收方式计征增值税。目前,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建设公立小学、初中以及幼儿园等配套设施【位于开发小区外】,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用于公立教育设施。建造该配套设施共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金1200万元,问,该1200万元可否作为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金抵扣。另外,我们翻阅河北省关于类似问题的解答如下:八、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不需转出。我的问题是山东省税务局是否遵循同样的口径?谢谢

处理情况处理状态已答复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并且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答复时间-08-13 13:56:59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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