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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男子谎称能办建房手续诈骗他人近9万元被批捕

时间:2024-01-19 1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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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男子谎称能办建房手续诈骗他人近9万元被批捕

【案情回放】11月,吴某偶然听说刘女士打算在大方县城北门加水坡修房子,但苦于办不了建房手续,吴某找到刘女士后,自称“有门路”可以帮她办理手续,但要拿钱去缴纳费用、请领导吃饭、包红包等。事后刘女士便给了吴某1万元。之后,吴某又以办理建房手续为由陆陆续续向刘女士要钱,先后多次骗取了刘女士89800元。

期间,刘女士一直催问吴某办理建房手续的进展情况,吴某谎称手续已经办妥,刘女士信以为真,于是开始动工修建房屋,修了一个月左右,由于没有建房手续,规划部门就前来阻止修建,刘女士只好停工。最终,刘女士的建房手续直到案发都还没有办好。

【法律解析】大方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吴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通过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吴某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了刘女士89800元;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刘女士对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大方县检察院遂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但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来源:法制生活网 方轩 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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