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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营改增的19个“朦胧”热点问题

时间:2024-03-28 06: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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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营改增的19个“朦胧”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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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博税堂

1、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我公司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个人销售不动产,全年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还需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7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不需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可在符合《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报纸刊登即可。

6、一份发票只申请了一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可以分两张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只申请了一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不可以分两张开具。

7、我公司为兼营销售货物和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广告服务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六条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5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自5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文件规定: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

本公告自3月1日起施行。”

9、单位买一批货物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10、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小规模差额征税怎样计算按月3万元或按季度9万元免税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2、我是个体工商户,但已经认定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缴纳了税款,若当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请问已缴的税额能否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专用发票时已缴纳的税款,若当期销售额不超过3万,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时丢失,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5、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费用发票,可以于汇算清缴时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是否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第九条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7、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18、企业从街道、居委会等无税务登记的单位租入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是否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该项业务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纳税人是否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可以自行开具,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税率可以选择,应该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符合自行开具条件的,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选择,可通过税务机关临时增加相应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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