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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观察】“婚姻出轨”引发“公权出轨”——“离婚冷静期”真的好吗?

时间:2022-08-15 07: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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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观察】“婚姻出轨”引发“公权出轨”——“离婚冷静期”真的好吗?

前言:据统计,全国每年离婚数从的133.1万对增加到485万对。离婚率的增加让有些人操碎了心。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就别出心裁在今年3月8日发出了该院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该通知书在网络上被热炒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阅读提示:

“离婚冷静期”的支持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有效降低连续十四年爆炸式增长的离婚率,化解社会矛盾,重建公众婚姻信心;反对者则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公权力出轨,从婚姻自由角度说,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公权力不应过度介入。针对该现象,6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深度剖析。但“离婚冷静期”真的好吗?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法律公权力

“婚姻出轨”引发“公权出轨”

——“离婚冷静期”真的好吗?

作者:唐为 【原创】 阅读时长:5min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强制给予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冷静考虑期,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安岳法院首创,而是国外舶来品。美国普通离婚程序中六个月的“等候期”、韩国的“熟虑期”、以及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内容均与我们所提的“离婚冷静期”概念差别不大。

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出现虽然给离婚诉讼带来了积极的一面,针对“冲动型离婚”,离婚冷静期既有法律公权力的介入,也有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立思考。一定程度上来讲,“离婚冷静期”可以遏制冲动型离婚。但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随意使用,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度会过于严格。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没有正式法律规定出台,且配套措施没有完善的情况下,随意的使用“离婚冷静期”,是典型的公权出轨,是对公民私权的一种赤裸裸的侵犯。

从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对“离婚冷静期”的剖析可以看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采用“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形式,是基于对该起离婚诉讼作出“危机性婚姻”的判断,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还不是“死亡性婚姻”。那么什么叫做危机性婚姻,什么叫做死亡性婚姻呢?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所谓死亡性婚姻是指: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的婚姻。具体的体现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作出规定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婚姻,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除死亡性婚姻外其它闹离婚的则为危机性婚姻。表面上看,这种判断不存在什么不妥,但结合中国的审判实践以及婚姻纠纷“隐私性”的特点来看,判断一桩婚姻是否属于死亡性婚姻还是危机性婚姻,是非常困难的,俗语说的好:“婚姻如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因此“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判断就是一种主观判断。虽然婚姻法明确了几种类型,但由于婚姻纠纷中“隐私性”的特点,导致婚姻当事人的取证相当的困难,而法官作出婚姻是死亡性还是危机性的判断更多的是依靠个人的主观推断而非客观事实。因此,对离婚诉讼中的婚姻类型人为认定婚姻种类本身就不科学。在这种不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更是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诉累,导致诉讼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审理法官的无效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离婚冷静期制度同国家现行离婚诉讼法定程序存在重叠,且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尝试,目前唯一的支撑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没有相应的立法支撑。事实上超出法律范围而设立的审判制度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离婚诉讼虽然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但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国家在设置离婚诉讼程序以及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其本身的独特性,比如,对于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法庭一般都是判决不准离婚的,且会判决原告如果不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在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离婚。这六个月,对于夫妻来说已经能足够冷静了,在此基础上再设置‘离婚冷静期’无疑于画蛇添足。实际上,已有的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冷静期的作用,适当比较国外法律,采用好的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但刻板引入新的制度而不考虑自身特点和现实情况,造成制度重叠,那么这种引入就不但是不必要的,也是错误的,是对公众权利的侵犯。

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婚姻的最后守护者”。“离婚冷静期”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但这多少有点心灵鸡汤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现实中,奉劝我们学会乐观、忍耐、坚持。我们一直在向离婚诉讼双方强调“离婚是痛苦的”,可真正体会婚姻是否合适的是双方当事人而非局外人。对家事审判根据其本身特点进行改革其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体现了司法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是法治的进步的表现。但仓促出台“离婚冷静期”制度,则有哗众取宠之嫌。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标新立异的利用公权增加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私权的侵犯。

实施“离婚冷静期”,必须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双方冷静,本来是出于好意,但是如果审判时间拖太长,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并可能让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法院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包括财产申报制度等,有的当事人就可能会在这个阶段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做出恶意伤害对方利益的事情。因此,制度的改革必须相互衔接,不能只是单点突破,而是要全面开花,综合解决婚姻家事案件中的纠纷,包括诉前调解制度的完善,以及引入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工作室的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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