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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分享】PPP的融资模式

时间:2018-07-26 2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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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分享】PPP的融资模式

PPP融资方式主要分为股权和债权两种。股权融资主要是采用基金方式,债权方式较多主要包括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60号)中明确提到,“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

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主要指基金方式,在PPP中主要为政策性基金和产业基金。

1. 政策性基金

政策性基金的申请多是通过发改委的渠道进行,企业通过地方发改委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与企业对接。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为公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农建设、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等工程、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

2.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的本质还是私募基金,《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60号),“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PPP产业基金依据发起人的不同,可分为PPP引导基金与PPP产业基金。

(1)PPP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由政府发起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可概括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以财政出资或以财政为支持,独自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的,以基金的形式市场化运作,用于支持PPP项目的资金。

财政部已审批通过中央级的引导示范性PPP基金500亿元。在政府建立中央级PPP引导基金的基础上,全国各地PPP引导基金陆续设立。

政府发起PPP基金后通常不会直接参与基金管理,而是成立政府出资平台,再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基金。

通常是由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子母基金模式进行操作的。先由省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省级母基金,母基金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成立子基金,用于当地基建、交通等PPP类项目。并由地方政府作为劣后方,为项目风险兜底。

该基金还可下设子基金。PPP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如下图:

(2)产业基金

设立产业基金的优势在杠杆效用的作用下可以减轻社会资本的压力,通常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其中又可分为金融机构主导设立和社会企业主导设立。

1金融机构主导的PPP产业基金多是由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通过地方政府共同成立专项资管计划,由资管计划再与负责建设的公司出资成立PPP产业基金,专项投资于某。通常,由负责建设的公司作为劣后方,不仅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还作为基金风险的第一承担人。交易结构如下图:

2社会企业主导的PPP产业基金则是由企业作为重要发起人,多数是大型实业类企业为主导,这类模式中基金出资方没有政府,其资信度和风险责任承担均落在企业身上。但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仍是政企合作的PPP项目,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或以特定方式购买服务。

3PPP产业基金的退出

第一种方式:项目清算退出,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期限到期,可以通过项目公司清算解散获得其赢得的股权收益。

第二种方式:股权转让,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期限到期,但项目公司还有继续经营,产业基金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在合作期内通过股东分红和股权转让的溢价获得投资收益。

债权方式

银行团贷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其优点是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分散,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项目贷款,是ppp项目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超过10亿元,原则上通过银团方式提供融资;若融资金额超过30亿元,则必须通过银团方式提供融资。

银行团贷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牵头行负责发起组织、负责分销的银行。代理行负责按贷款条件归集资金向借款人贷款,并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参加行按照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下图为银行团贷与向多家银行联合贷款的区别:

事项

银团贷款

联合贷款

银行间关系

结成统一体,通过牵头行和代理行与借款人联系

各行相互独立,分别与借款人联系

贷款评审

各银行以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为依据进行贷款决策

各行分别收集资料,多次评审

贷款合同

统一合同

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贷款条件(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

统一的条件

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分别谈判,贷款条件可能不同

贷款发放

通过代理行、按照约定的比例统一划款

分别放款,派生存款分别留在各行

贷款管理

由代理行负责

各行分别管理自己的贷款部份

贷款本息回收

代理行负责按合同收本收息,并按放款比例划到各行指定账户

各行按照自己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本付息计划,分别收本收息

2. 非金融企业融资

非金融企业融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工具发行对象为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等工作。

(1) 中期票据

该种方式需经注册,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规模:余额不应超过发行主体净资产的40%;

2发行用途: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资金用途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3发行期限:一年以上;

4发行要求:企业信用评级在AA-以上,且存续三年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发行人今三年盈利。

(2) 项目收益票据

该种方式需经注册,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可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主体:项目公司;

2偿债来源: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收益;

3发行期限:可覆盖整个项目投资期;

4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及偿还前期形成的项目贷款

3. 发改委监管的融资工具

(1) 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要求募集资金用于预先约定的用途且为固定资产类投资(可以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改委系统为各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审批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是当地的投资主体,城投类债券是企业债券构成的主体。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要求:民营企业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上,国企信用评级AA-及以上,且受制于资产负债率、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等具体情况,监管机构将酌情要求发行主体补充增信措施;

2盈利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具有偿债能力,连续三年盈利;

3发行规模:存量债券的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且近3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可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其中融资平台的净资产需要扣除公益性资产(如道路、博物馆等)。当期债券的发行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70%。

4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

(2) 项目收益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为国家发改委重点鼓励的债权品种。

对该种发行方式的要求如下:

1发行主体:可以由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

2发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特别适合于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飞机租赁、循环经济、储气设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

3资金用途: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特定项目,且该项目取得已取得用地、环保、立项、规划四项审批,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法律规定;

4发行核准:发行实行核准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发行审批

项目收益债券运行模式:

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是特定项目的运营收入,项目所产生的运营收入将全部划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每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接收到债券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将该笔收入中不低于当年偿债保证金留存比例的资金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该笔收入的剩余部分可由项目实施主体自由支配用于项目运营或其它方面。

每个计息年度,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收到当年最后一笔项目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检查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若偿债资金专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前述项目收入优先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以补足当年应付本息与偿债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只有当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本息的情况下,项目实施主体可自由支配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所有资金。差额补偿人在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在债券每一年付息/兑付日前,项目实施主体将付息/兑付款项划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账户。交易结构如下图:

4. 资产证券化

ppp融资中的资产证券化主要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即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主要参与者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即把证券化资产(如收费收益权等)转让给SPV并获得资产转让费的主体,如PPP项目公司等。

特殊目的实体(SPV),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为资产证券化专门建立的独立法律主体,负责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资产结构优化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SPV是证券的发行人。

管理人,这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链条的核心环节,负责筛选确定基础资产、设立和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发行后负责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现金流归集、收益分配等管理工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主要由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担任。

资产服务机构(服务人),主要负责基础资产和底层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转交给托管人以备向投资者支付。一般情况下,由于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更为熟悉,更善于经营管理,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在资产出售后继续经营管理资产。

托管人(银行等),负责专项计划资金的保管和转付。

投资人,即投资购买并持有证券、按合同约定收取本息的投资者。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单个专项计划的人数不超过200人。

除上述主体外,参与专项计划的主体还有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机构和登记保管机构、监管人等。

(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

主要关注三大部分,即基础资产及转让、结构化安排和证券发行。主要流程是:

确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基础资产要符合以下要求:基础资产应当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构成原始权益人所有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基础资产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基础资产未来可以产生可预测的、可持续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具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经营许可,对产生基础资产收益权所必备的土地、设备、资产等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基础资产可以真实出售,实现风险隔离;基础资产没有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在转让前可以解除限制。

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转移至SPV,实现资产出表和风险隔离,这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进行信用增级和评级,对产品进行结构化设计;

管理人向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材料,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交易条件;

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确认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管理人设立发行专项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发行后用发行所得向发起人支付基础资产购买款项;

披露、监管和清算等。下图为交易结构图:

PPP项目的投资规模巨大,给融资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对于政府和很多投资人尤其是非上市企业而言,更为熟悉的是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渠道较为单一。这两种方式融资成本都较高。以上几种近几年新兴的融资方式,在社会会资本可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可选择适用或组合适用,通过不同融资工具的合理运用和有效组合,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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