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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杀死亡公司需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吗---广东省深圳市自杀员工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以及

时间:2021-10-17 15: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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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杀死亡公司需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吗---广东省深圳市自杀员工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以及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因此,如果在职员工患病或者非工伤死亡的话,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是15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但是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自杀死亡是否也能够享受该死亡抚恤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于2000年2月18日对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该《复函》明确规定了在职员工只要不是因为畏罪自杀,并且有可靠的材料证明是由于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死亡的,可以按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

律师分析认为,广东地区在处理员工自杀死亡的案件过程中,可以参照《复函》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认定在职员工自杀死亡可以享受《规定》中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深圳市自杀员工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以及待遇标准

一,员工自杀,是否享有非因工死亡待遇?答案是肯定的,依据如下:

1、《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61号):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请求确认自缢身亡员工能否适用‘粤劳薪〔1997〕115号文’的函》(附一〔〕6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

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关于企业职工参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辽劳函字[2000]12号)

本溪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请示函》(本劳[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00218执行日期:20000218

3、再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4月):

68、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待遇标准计算:需要区分是否办理养老保险。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7月1日起,深圳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为4918元。因此,在深圳地区,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将要承担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总共15个月费用,即15*4918元=73770元;

二、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此,在深圳地区,如果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死亡员工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共9-12个月费用,每月标准为4918元,并且,该费用不用企业承担,由社保基金支付

深圳人社局发出通知,从-07-18起至6月30日止,全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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