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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及分析报告正式发布

时间:2023-06-03 06: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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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及分析报告正式发布

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49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联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及分析报告》(简称“分析报告”)并面向社会正式发布。

分析报告基于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简称“能耗监测平台”)数据,通过数据统计与分析所得。较往年比,度分析报告分全市、区域、行业三个篇章多角度多层次地对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展开分析,提升了数据统计与分析的深度与广度,全面展示了本市公共建筑年度用能总体情况和用能特征。

一、全市分析

1、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发展规模

截止12月31日,全市累计共有1501栋公共建筑完成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并实现与能耗监测平台的数据联网,覆盖建筑面积6572.2万㎡,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182栋,占监测总量的12.1%,覆盖建筑面积约368.5万㎡;大型公共建筑1319栋,占监测总量的87.9%,覆盖建筑面积约6203.7万㎡。按建筑功能分类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接入能耗监测平台公共建筑功能分类表

2、年度总用电量情况

,接入能耗监测平台的公共建筑年总用电量约为69.3亿kWh,其中办公建筑、商场建筑、综合建筑与旅游饭店建筑用电总量较大,四类建筑用电量占总量的85%。各类型建筑年总用电量占比如图1所示。

图1 接入能耗监测平台建筑年总用电量占比情况

3、历年用电量变化情况

至,接入能耗监测平台建筑总面积增幅约为54%,年总用电量增幅约为57.1%。历年能耗监测平台建筑年总用电量变化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接入能耗监测平台建筑历年用电量变化情况

至,接入能耗监测平台的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分别为104kWh/㎡、100kWh/㎡、105kWh/㎡,历年波动范围约为5%。

4、本市公共建筑能耗指数

能耗指数是公共建筑能耗全年逐日用能强度走向的评价指标,可用于观察用电量趋势情况。以为基准年,能耗指数如图3所示。从图中可见,除第三季度因高温日较多导致用能出现较大波动外,其他周期的能耗指数基本保持在较低水平, 全年日加权平均能耗指数为101.9。能耗指数不同时段的动态演化特征,反映出本市在生态园区的落实推进、绿色建筑运营标识增加等影响指数波动的其他因素产生的正面效应。

图3 能耗指数变化情况

二、区域分析

1、各区在线监测建筑接入情况

,接入能耗监测平台的公共建筑在各区的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黄浦区累计244栋,为各区接入量之最;浦东新区在线监测建筑总面积达1118.8万㎡,为各区监测面积之最;徐汇区年度新增接入量43栋,为各区新增接入量之最。

表2 能耗监测平台各区在线监测建筑接入情况

2、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在线监测建筑数量分布情况

,中心城区的建筑数量占比为66%,如图4所示。中心城区占比与基本相同。

图4 接入能耗监测平台公共建筑城区分布情况

3、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建筑用电量情况分析

,中心城区的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比非中心城区高出12.5%,如图5所示。通过分析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的变化可以发现,中心城区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较增长7%,而非中心城区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较增长13%,增幅高于中心城区。

图5 ~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建筑用电量情况

三、行业分析

1、年度各类型建筑用电强度分析

,接入能耗监测平台的各类公共建筑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办公建筑、旅游饭店建筑、商场建筑、综合建筑和卫生建筑的逐月用电强度如表3所示。

表3 接入耗监测平台的各类型建筑逐月用电强度

2、主要类型建筑历年用电强度变化情况

从过去3年主要类型建筑用电强度变化情况来看(如图6所示),总体呈现U字型变化趋势,这一定程度上和气温变化有关,3年中平均气温最低。从图中可见,旅游饭店建筑~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呈逐年增长趋势,究其原因,近几年来本市众多旅游饭店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用油、用气设备被用电设备替代,建筑用能中用电量占比明显提高,故用电量呈现上升趋势;商场建筑受高温天气的影响,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虽然较增长了4%,但与相比,和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均有明显下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实体商业转型等综合因素造成的。

图6 ~主要类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平均用电量变化情况

结语:随着上海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的不断完善,数据的价值将被更深层次挖掘并逐渐显现。今后,在全市相关委办及各区主管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将持续释放数据红利,运用“互联网+建筑能耗”思维,利用现有资源及海量数据,面向政府、行业及楼宇业主,推行个性化客户端服务应用,不断加强信息发布,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促进上海建筑节能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作为落实建筑能耗公示制度的重要形式,在年度报告方面将持续加强在数据应用和分析方面的扩容,逐步覆盖中小型公建及居住建筑能耗情况分析,力争让该年报成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城市名片”。

来源:上海市建科院

住建部规范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评估

为规范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促进平台运行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促进平台运行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运行。

附件: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4月11日

附件:

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规范指导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558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监测平台验收工作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

第三条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内容:

1.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及相应地市级数据中心建设;

2.监测楼宇数量不少于200栋,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2500个;

3.连续试运行2个月以上,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二)监测平台建设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建科[]114号)要求。软件开发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开发指导说明书》要求。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监测平台建设相关资料齐全,应包括项目计划方案、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报告、资金使用自查报告等。

第四条预验收应采取专家评议、软件测试、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对监测平台建设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情况、数据中心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评测。

第五条预验收完成后,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且可稳定上传中央级平台不少于200栋建筑能耗数据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复核。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验收专家委员会应至少包括7名专家,其中,信息专业专家不少于2名,建筑节能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验收程序如下: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监测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汇报;

(三)查阅监测平台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现场情况;

(五)抽查楼宇分项计量数据监测及传输情况;

(六)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九条验收完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建立健全监测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强化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安排专项运行维护资金和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省级监测平台高效运行及与中央级平台稳定对接。

第十条重点构建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并积极拓展平台功能,条件成熟的可与智能电网管控、用电需求侧管理、智慧后勤服务系统等其他工作有序结合,切实发挥平台功效。已运行成熟的平台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适时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如能效管家模式、公私合作运营模式等。

第十一条应进一步拓展平台监测范围,加强与机关事务、教育、卫生等其他行业系统数据中心的合作及接入管理,稳步扩充监测建筑数据范围和数量,逐步形成数据量可观的数据库。应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监测平台政策支撑与市场服务作用。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定期通报各地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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