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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六:亏损及亏损弥补(四)

时间:2020-02-06 21: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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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六:亏损及亏损弥补(四)

齐洪涛

匆匆地,已逃走;匆匆地,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亏损及亏损弥补

五、研发费用形成的亏损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

简析: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16号)。

六、资产损失形成的亏损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

七、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形成的亏损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

八、合伙企业形成的亏损

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9号)

九、合并纳税形成的亏损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

十、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

十一、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

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第4号)

十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号)

十三、汇总纳税企业亏损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

十四、税收优惠亏损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

十五、清算的弥补亏损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

齐洪涛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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