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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时间:2021-06-07 07: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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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导读: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案件概述

劳动者王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遂申请劳动仲裁,并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在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有赔偿责任,而且赔偿责任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义务三项内容,未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不当导致的损失也应当赔偿,而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无法律效力,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王某是否应当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呢?

案件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41号)称,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废止了7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拟修订5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确认有效5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

其中《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因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拟予以修订,虽然至今该办法尚未予以修订,但该办法中关于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事项的规定并无明文规定废止,因此,该规定仍然有效。

律师意见

1、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因员工过错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项目进行明确约定,使员工更充分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促使员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作者简介

王慧宁律师

◆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业务部负责人。

◆所在部门擅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工资收入、岗位调整、降职降薪、工伤等纠纷案件的咨询及法律服务;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范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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