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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柜面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时间:2018-11-26 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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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柜面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票据贴现、尤其票据质押类业务是商业银行比较常见的业务,也是柜面人员需要谨慎处理的业务之一。

Q:票据业务操作需重视哪些关键环节?

A:审验、查复、保证金监管等

近年来,由于部分银行的疏忽和犯罪手段的更新,银行承兑汇票已由结算工具,演变为一种高操作风险的银行融资业务品种。本文以真实案例入手,对柜面票据业务的规范操作提出建议。

确保票据要素各项审验做到位

某客户持一张金额4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黑龙江七台河某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经营业部柜员鉴别,票面纸张为真票纸张,票号末位数字有涂改现象,背面末位数字未见红色渗透性油墨,在紫光灯下进一步观察右上角团花处票号最后一位数字底纹有断痕,且大写金额模糊不清,有挖补痕迹,紫光灯十条水平线涂改后变色、有断裂。经办柜员与出票行联系,并通过小额系统查询查复功能,请求对方行协助将480万汇票卡片扫描至该行,再次比对发现,两票小写金额处数字位置有差异,变造票下方出票人员签章方向与原票卡片方向不一致,询问对方行得知,该出票企业出票方式为以大托小,且为异地出票。该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面稳住客户,一面向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同时将假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没收并报警。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

银行从业人员都知道,票据贴现、尤其票据质押类业务是商业银行比较常见的业务,其经营风险,除假票欺诈风险之外,大量的却是与柜面相关的结算风险,其中退票和拒付占比很大。

验票是柜面操作的首要环节,票据审验人员应具备票据审验上岗资格。业务发起部门需要办理票据查询及审验时,应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查询申请书”一式二联并签章,连同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交营业部(千万注意:票据是占有证券,主张票据权利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对于业务发起部门无论以何种理由提交票据传真件或复印件要求出具审验意见的,柜面审验人员不得受理。

在实际审验过程中,首先要对出票行(信誉、实力)进行审核,承兑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是否为质押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且全称书写无误(按照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收款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汇票签章是否齐备(千万注意: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签章错误如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行号也是编押核押的重要因素,必不可少(密押则非票据绝对记载事项)。

其次,还要对票面要素进行审核,尤其对于多手背书票据更要细心,票据瑕疵出现的可能性突出,由此导致票据兑付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如背书是否有效并连续(即前一个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必定是后一个背书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个背书人即为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的持票人),不得空白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只有限的承认空白支票的存在),背书骑缝章盖是否规范或不盖骑缝章,背书时间是否有逻辑错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压数是否规范、清晰,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还要通过人工、仪器等手段重点检查票据号码、大小写金额、密押等记载事项有无涂改、挖补等变造痕迹,如票据鉴别仪器功能不清晰或发现功能异常,应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寻求技术支援。

票据权利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的,不得接受票面背书记载“委托收款”、“不得转让”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和质押。同时据实反映审验结果,并双人签章,注明审验日期,将承兑汇票原件按同比例正反面复印留存,票据实物交接时应严格执行交接登记制度,交出人、接收人、交接日期等要素要齐备,明确双方责任人。

坚持双人查询、查复,有疑必查

在对票据要素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还要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向承兑行进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是否他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或以审验代替票据查询。

查询、查复方式:同系统机构开立的票据承兑业务查询查复应使用行内系统查询,跨系统(同业间)承兑业务查询查复应使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在进行票据查询、查复时,应坚持慎重的原则,不具备系统查询条件的,可采用传真或邮寄方式查询。由于查复行只能根据查询行的查询内容进行复查,所以只能对票据记载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复核,而对于“克隆票”却无能为力,因此对于金额较大、有疑问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双人实地查询、验票,手续完备、查复加封。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银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所以,对于查询2次以上的承兑汇票查询业务,查复行应在查询回复中注明他行已查,并注明查询次数以及查询行名称及查询时间,查询行营业部门应保持高度警觉,建议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叙做该笔业务,对已经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应告知业务部门不得接受质押或贴现。

对疑点较大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有关主管人员及时汇报,做出相应处理,确属假票的,应扣留票据并出具收缴通知,同时向安保部门报告。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需要票据,应向其索要证明(或收条),并留存票据正反面复印件。查询查复人员应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查询信息,由经办、复核(即授权人)双签,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回复查询人。

查询、查复行应分别在查询查复登记簿及时登记查询及签收记录,承兑业务查询查复岗必须与承兑业务承兑出票经办岗相分离,做到承兑业务关联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业务部门、营业部门要守土有责,相互补位。

规范保证金的监管

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小银行承兑的汇票在全国范围内认可度低,通常会请求大银行代其向企业签发银票,大银行据此利用代开银票存款冲时点,将小银行存放的同业清算款项转入到银行保证金科目,变为大银行的公司类保证金存款。另一方面,一些银行通过业务营销,对缴存100%保证金及足额质押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自身缺乏审查贸易真实性的内在动力。尤其是因“低信用风险”而忽视其存在的高操作风险因素,如托收回款未存入承兑人保证金账户,或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过渡转入,保证金未与新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因出票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司法冻结、扣划屡有发生。因此,必须强化对保证金的日常监管,不能因其低信用风险而忽略可能带来的高操作风险。

1.严格执行保证金账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开立时,申请人必须先在其开户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账户资料真实、合规、有效,保证金账户名称应与其人民币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保证金账户的客户号应与其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客户号一致。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的第一付款来源,应按“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确定的比例及时交付,严禁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混用。

2.加强保证金来源的审查:缴存100%保证金以及足额抵押类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必须纳入银行规定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核算码核算,不得以单位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资金形式替代,出票人可提交转账支票或通过网银从其结算账户直接缴存,以转账支票交存时营业部门应审核转账支票与出票人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保证金账号与缴纳保证金的结算账户客户号是否一致等内容,通过网银缴存应核实保证金账号与缴纳保证金结算账户客户号是否一致。柜台经办人员对以现金缴存保证金的出票业务原则上不予办理,不得受理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承兑保证金继续开立新的票据。对资金来源不明、临近开票日方从他行汇入大额资金等情况,应审查资金来源,严防洗钱、非法集资、挪用、盗用等不法资金作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资金。

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早于对应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情况下,应签订《保证金质押总协议》、《保证金质押确认书》及《票据置换通产品授权书》(如叙作票据置换通产品),业务发起部门应在所签订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由承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转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承兑行不能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承诺函,确保在授信期限内保证金全额覆盖。

3.保证金应实施封闭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银行保证金要具有质押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不能随意变更、变动,以及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等要件。《物权法》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以存入保证金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必须:签署保证金质押的书面协议,确保每笔保证金与具体业务的主债权一一对应,不得提前支取。

各行可根据业务量实际情况,每日或定期(最迟一周内)按照承兑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应缴存金额逐户与承兑保证金账户会计系统余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电票)和“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日报表”有关信息核对一致,计息种类准确无误。并在台账中记录核对情况及核对人签章。同时严格监管银行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单,审查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与签发银行票据业务量相匹配,对手续费收入明显高于其签发业务量的,再审查是否存在账外签发银行票据。

最后,各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营业部设置审票专柜,对收进的质押、贴现票据和转出或办理回购票据进行双向审验,防止因操作疏忽而导致退票与拒付,担保品发生变更导致担保效力失控或失效,押品到期变更为保证金后应及时更新台账。

银行票据属于系统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柜员不得擅自手工填写,不得脱机另行打印和自行在空白纸上打印凭证格式。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需采用背书的形式,票据保管员在接受票据入库保管前应审查是否正确记载质押背书,否则,票据不予接受入库。

对作废空白票据必须逐联加盖“作废”戳记,将作废票据三联右下角剪角,并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上登记作废日期和号码,签章确认,作废的全套凭证作为当日传票的附件装订保管,不能私自留存。未用注销仅限于已承兑未背书的退回票据,若已承兑未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基础内容变更,不可做简单凭证置换,必须按未用注销处理后,重新根据变更内容按规定办理承兑,并收取承兑手续费。已背书转让、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承兑汇票不得作未用注销。

文丨董少广

本文刊载于《零售银行》杂志1月刊

封面来源丨《巴黎淘气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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