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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时间:2024-01-15 06: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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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3号[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

在制定和修订刑法时,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则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

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应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不利于体现司法公正,还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六版]郎胜主编)第5页

注释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适用轻重相当的刑罚。简言之,就是法官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行本身的轻重是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本身所决定的,而刑事责任的轻重虽然主要是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决定,可是许多案件外的表明犯罪人人

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或情节,能够说明刑事责任的轻重,却不能说明罪行的轻重。例如,自首与立功可以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但不表明其所犯罪行也减轻。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是报应刑的要求;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目的刑的要求。而报应刑思想与目的刑思想均是我国刑罚合理性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11月第1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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