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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 婆婆告儿媳追回59万元

时间:2022-07-22 03: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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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 婆婆告儿媳追回59万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晓丹)父母为子女婚后支付的补贴,能否要回?一对年轻夫妇离婚后,昔日的婆婆把前儿媳告上了公堂,要对方偿还118万借款,这些钱包括老人当时支付的聘金、购房款、装修费等共计30笔款项。婆婆声称这些钱都是她的养老钱,“当初心疼孩子,才暂时借出”。前儿媳对此反驳喊冤,认为这不是借款,明明是婆婆给儿子的“爱的补贴”。这笔钱到底该如何定性?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前儿媳该不该偿还?记者了解到,这起“尴尬”的家事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近日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前婆婆:借给他们125万

法庭上的原告何阿姨和被告小许是一对陌生又熟悉的当事人,她们曾经是婆婆和儿媳。9月,小许和何阿姨的儿子小颜登记结婚,一年半后,小许和小颜因性格不合离婚。

何阿姨说,在小许和小颜婚前婚后,她多次以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借钱给儿子和儿媳,共计转账了29次,并给予了现金8万元,借款金额共计达125万多元。后经法庭确认,何阿姨实际支付给小许夫妇118万多元。何阿姨认为,现在儿子与儿媳离婚了,小许应该把这些钱归还给她。

前儿媳:钱款是无私赞助

面对控诉,小许则反驳称,这些钱其实都是用在了前夫小颜身上。小颜在婚前就已经欠下赌债,何阿姨主张的“借款”,只是通过她去替小颜还赌债。这些“借款”实为“补贴”,款项除了用作为小颜偿还外债,还包括何阿姨当时自愿承担的聘礼、婚宴等与婚礼有关的支出以及资助小夫妻租房、蜜月旅行、赞助小颜创业等对新婚小夫妻生活的经济援助。

同时,小许还认为,涉案款项中包含的30万元购房款和10万元装修款,是何阿姨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至于何阿姨控诉给过她8万元现金,小许表示仅收到过1万元现金。小许觉得,这些钱都是何阿姨出于爱子之心的赞助,而非对她的债权。

法院:前儿媳偿还一半钱款

经审理,天河法院判决被告小许对原告何阿姨主张的债务的50%承担清偿责任,即偿还约5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该金额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小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陈诗媛解释称,虽然本案中何阿姨与小许是前婆媳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对涉案款项性质的认定。

何阿姨认为涉案款项是借款性质,并提交了相应转账明细作证据,其中至少22笔转账凭证上有“借用”的备注摘要。同时,在何阿姨与小许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乏“想跟您们签借条”“一定会还本付息”“会想办法慢慢还”,以及何阿姨收款账号等带有借贷意思的内容出现。这些“迹象”表明,何阿姨曾多次向小许催款。

陈诗媛提醒,身份关系不影响钱款性质认定,不能成为小许否定借款性质的理由。一方面,法律没有赋予父母对成年子女有“补贴儿子”的义务,小许与小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有责任、有能力为自己的婚姻生活、债务负责。同时,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小许能以钱款用途与小颜“辩驳”,但也仅属于其与小颜之间的债务债权纠纷,与何阿姨无关。但基于何阿姨与小许、小颜的身份关系,何阿姨在借钱时知道钱款的用途,而小许和小颜也确认了款项的确用在了购房、装修、婚礼、蜜月及偿还外债,并有少部分用在了两人共同生活上。可见涉案款项均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所需,且没有证据证明系小许的个人欠款,因此涉案款项应视为小许与小颜的夫妻共同债务,小许只需对借款承担50%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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