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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彭某请求确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

时间:2023-06-18 21: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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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彭某请求确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

彭某请求确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彭某因对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9月7日,申请人通过网络要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某处罚决定书全文”,被申请人于9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摘要信息已公开,若获取全文信息则要补充说明三需要。后申请人于10月1日再次通过网络补充提交“三需要”信息。至12月6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认为:一、经查被申请人局长信箱邮件记录,未查询到申请人补充说明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邮件。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已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相关内容,并告知了申请人查询途径。三、申请人非该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已经成功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申请,而客观上被申请人却未收到申请人的邮件。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机关提供的网络平台为媒介,且该网络平台由行政机关所掌握和控制,对其后台的运行程序及被申请人通过后台接受申请的情况,申请人都不可能掌握和控制。行政机关内部对于该申请的流转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构成对外抗辩的充分理由,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的举证义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确已提交成功。依申请公开案件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不作为情形的,依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该案件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充分证明其已成功提交信息公开补充申请,行政机关的网络平台显示“提交成功”,使得申请人确信该提交行为有效,申请人已完成其举证义务。

二、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保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畅通、有效。

该案件中,经复议机关核查,被申请人收不到邮件主要是后台系统不稳定或者被申请人邮箱容量不足所致,若邮箱容量已满或邮件大小超过剩余容量,其局长信箱均会发生邮件接收不成功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机关提供的网络平台为媒介,且该网络平台由行政机关所掌握和控制,对其后台的运行程序及被申请人通过后台接受申请的情况,申请人都不可能掌握和控制。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负有主动及时清理邮箱,预留充足容量,保证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畅通、有效的职责,因非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被申请人未收到件进而未答复的情形,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案体会】

一、行政机关从应“软件上”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效能。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为:一、主动公开;二、依申请公开。近年来,依申请公开的数量不断攀升,在此形势下,行政机关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数量。同时,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时,对于可以或者有必要让社会民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也可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也需为民行政,想百姓所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提升服务意识、公开意识,“软件上”上进一步履行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行政机关从应“硬件上”为信息公开工作做保障。

该案件中,为查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的具体运转流程及后台运行情况,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与电子政务办进行了沟通学习,并模拟了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场景,以此来了解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运转过程。通过核查发现,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相关信息会发送至被申请人的局长信箱,但在邮箱容量已满或邮件大小超过剩余容量的情况下,信箱有时会发生邮件接收不成功的情况。也由此导致了申请人确已提交申请,而被申请人确未收到的情况。为了避免该现象的发生,行政机关应从“硬件上”升级信息公开系统,确认有效的依申请公开的途径、方式,充分保障公民申请渠道畅通。

文章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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