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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说法│应收账款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时间:2023-01-17 07: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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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说法│应收账款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因设立操作便捷,成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经搜索裁判文书网,全国全年此类纠纷仅为119件,而已增长至1411件。同时,因此类案件原告多为金融机构,存在标的额较大的特点。其中,标的额500万至5000万占总案件量约50%,5000万以上占总案件量约12%。本文拟从金融机构视角出发,结合案例中常见情形,梳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和实现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 可质押应收账款范围及前期尽调要点

(一)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活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二)对应收账款尽调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调查应收账款真实性,确保出质人不存在欺诈行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

2、调查应收账款清偿情况,确保出质价格与实际价格相符;

3、调查基础合同付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最好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

4、调查基础合同债务人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确保权利不会落空。

二、 应收账款质押设立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出质只要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两个条件即可生效。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系统受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这种“便捷”常常另金融机构有一种登记后就万事大吉的错觉。

事实上,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出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合同的约定内容予以明确,确保应收账款达到明确、特定、可识别的程度。因此应收账款质权合同应当详细具体的记载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合同金额、付款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履行程度等。

三、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

(一)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应关注登记期限问题。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第13条规定,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原来关于“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的规定,实践中对于未申请展期质押是否继续有效存有两种相反判例。故建议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满前90日内及时申请展期,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二)在质权设立后,对金融机构进行贷后监管时,提出如下建议:

1、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及时通知基础合同债务人,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要求基础合同债务人出具承诺函等;

2、设立应收账款专用回款账户,注意币种与基础合同币种匹配;

3、督促出质人积极履行基础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导致基础合同解除或基础合同债务人拒绝付款等情形;

4、如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借款还款到期日,应设立保证金账户或约定将款项提存;

5、关注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如出现减损及时要求补充提供担保;

以上为权利实现阶段质权人常见的行权风险,一旦合同中约定行使质权的条件成就,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基础合同债务人向质权人支付款项,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出质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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