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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民间借贷案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及抗辩
(及法院二审判例50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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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仅一人签名,认定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裁判理由
1.借款数额较小;(因福建省各地区经济差异较大,对该数额的把握各地法院差异明显,某些法院5万元也认为数额较大,一般法院十几万以下认定为数额较小,各案结合考虑)
2.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对比近年来当地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结合本市生活水平,借款金额并未超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借款人没有提出抗辩,或配偶一方未提出上诉;
6.未签名配偶一方代为收款、还款;
7.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国家统计局公告第1号――居民消费支出分类()共有八大类262个基本分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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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名配偶一方抗辩理由(法院驳回的理由)
1、借款数额较大,按照当地经济水平,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早已分居(存在离婚诉讼),没有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借款人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所致债务(如被行政处罚等);
4、借款人借款有其他明确的去向(如为他人转借、付款等),有证据证明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借款人信用卡投资,短期内还存在密集向他人借款的情况,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
6、配偶一方收入稳定,没有利用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必要;
7、借款人家庭的日常经济、消费情况;
8、借款人与出借人虚构债务。
9、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10、婚外同居生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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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数额较大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增加:《解释》前三个条款虽然分别规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投资企业、经营企业,近期家庭购房、买车(购置大宗资产)、子女教育、出国留学、重大疾病医疗等情况,可能还需调取借款人夫妻离婚协议书等证据。
如果无法证明,则未签字的配偶一方将不承担还款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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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及抵押担保
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最大限度降低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延伸阅读: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保障债权实现!(含官方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福建各地法院二审判例50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数额标准
福建各地法院二审判例50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数额标准
序号本金金额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案号生效判决日期法院认定理由部分
13.5万元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8357号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借款数额较小
25.9万元新罗区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1157号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所借款项数额较小,且其家庭支出较大(两辆汽车及子女教育等)
312万元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6215号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所涉款项12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10万元长乐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1299号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诉争债务10万元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58万元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500号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涉案借款8万元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65万元连城县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1220号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结合刘长元提交的借条、借款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傅群玉经营食杂店及以店内货物抵偿部分利息,傅群玉、童木
星存在建房事实等情况,加上本案借款金额不大,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76万元永定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418号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每笔6万元,数额均不大
81.9元龙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6民终962号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黄凤萍作为举债人钱志敏的配偶主张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939万元(驳回)柘荣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372号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讼争由林伏荣个人出具借条所载明的借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来说,该金
额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
1070万元(驳回)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1464号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本案借款金额是70万元,《借据》上只有曾加森的签名,曾秀气没有签名且也不认可该笔债务
是其与曾加森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洪建全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借款用于曾加森和曾秀
气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1185万元新罗区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54号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从借款的形成时间看,借款发生时间较长,发生的笔数较多,且均发生于陈莹和林雪丽夫妻婚姻存续
期间。陈莹与林雪丽夫妻关系期间存在购房、子女教育等大额支出
125万元(驳回)宁化县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4民终681号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该笔借款系以戴长文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黄雪花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债务属于戴长文个人债务
1317元长乐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9748号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本案借款发生在上诉人王世佾与被上诉人陈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借款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45万元新罗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1993号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张娜娜的本案借款系其与杨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57万元翔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2民终5818号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对比近六年来厦门地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本案的借款金额70000元,并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陈木树、洪妙珠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来看,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日常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所负本案讼争借款7万元,结合本市生活水平,7万元借款金额并未超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66万元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10274号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案诉争借款的金额不大,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限度
176万元翔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2民终5083号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结合讼争2万元、4万元借款金额及本市生活水平,2万元、4万元借款金额并未超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859600元长乐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8210号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本案借款59600元发生于王命谈与王华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款项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本
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1912万元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6978号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案讼争标的12万元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正常需要
万元晋安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6505号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金额为100000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119万元(驳回)屏南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979号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本案中,案涉借款金额为19万元,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来说,该金额已属较大,结合黄枫在向张文聘
借款期间还有向多人密集举债近百万元的情况,本案债务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
223万元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7民终953号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本案债务发生在蔡美珠与戴建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数额小,赖长发称蔡美珠向其借款时表示款项用于资金周转,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本案借贷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235万元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7民终954号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本案债务发生在蔡美珠与戴建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数额小,李华英称蔡美珠向其借款时表示款项
用于支付彩礼,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本案借贷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2410万元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4981号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涉案借款发生于魏文和陈清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案款项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本案
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58万元丰泽区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4499号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案借款发生在颜鹏、黄玛莉婚姻存续期间,两笔借款相隔近两年且金额较小,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合理范围
2610万元(驳回)寿宁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973号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本案中,案涉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来说,该金额已属较大,虽然缪小平主张
200000元以下的债务均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其所提供的标准系浙江省的地方性标准,与
福建省寿宁县的地方实际及经济发展水平不符,不应适用。
2710万元新罗区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1168号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可认定,讼争款项系用于温桂春经营的建材生意,而由于上诉人无收入来源,上诉人作为配偶一方分享了
温桂春的经营收益。因此,温桂春在其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289.2万元(驳回)鲤城区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3924号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诉争借款虽发生于苏宏、郑育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诉争借条系苏宏个人出具,而魏鑫提供的证据
却无法证明诉争借款系以苏宏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无法证明诉争借款用于苏
宏、郑育玲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苏宏、郑育玲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
293.5万 元南安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3564号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陈超慧与尤建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金额为35000元,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
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04万元惠安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3188号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本案借款发生在林志波与林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金额不大,没有超出夫妻家庭生活所需,借款
之后林志波也四次向张建华转账偿付计1200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的利息。
315万元南安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3168号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本案借款发生在魏永毅与石丽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金额较小
325万元(驳回)浦城县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7民终756号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黄建军以其个人名义向王建生借款5万元,超出黄建军、刘丽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王建生认为本案借款
5万元属于黄建军、刘丽英夫妻共同债务,其需举证证明本案诉争借款用于黄建军、刘丽英夫妻共同生活、共
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33万元永泰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5036号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案借款行为发生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薛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金额30000元未超出家庭日常生
活需要,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
345万元南靖县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6民终1411号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该借款虽然发生于刘丽环与张国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综合考虑到刘丽环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张国
森提供的证据,同一时间段内,刘丽环多次向多人借款及信用卡透支,数额达到20余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
生活、生产需要所负的债务,赖丽玲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债务是用于刘丽环、张国森家庭日常生活、生产,故不
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527万元(驳回)霞浦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738号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本案中,案涉借款金额为27万元,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来说,该金额已属较大,结合陈勇在间密
集举债一百余万元的情况,本案债务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罗彪以本案借款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罗彪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不利后果。
365万元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2民终519号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结合讼争5万元借款金额及本市生活水平,5万元借款金额并未超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730万元(驳回)霞浦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739号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本案中,案涉借款金额为30万元,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来说,该金额已属较大,结合陈勇在间
密集举债一百余万元的情况,本案债务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谢佳盟以本案借款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谢佳盟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
的不利后果。
384.6万元安溪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2310号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叶蕊蕊与李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争借款总额为46000元,没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
395万元霞浦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619号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林金华主张盛丽仙以家庭生活开支所需向其借款,盛丽仙、郑德良均未提出抗辩。
4010万元(驳回)古田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617号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本案中,案涉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来说,该金额已属较大,结合郑丽娟、陈文
的工作及家庭收入情况,本案债务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
4125.2万元(驳回)惠安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2837号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案债务虽发生于戴立健、陈妮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陈妮娜未
在案涉《借条》“借款人”处共同签名
424万元南安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1398号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诉争款项40000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
438.4万元南安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1396号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本案诉争借款虽发生于杨源源和黄冬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黄冬霞
未在案涉《借条》“借款人”处共同签名,
443.5万元惠安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381号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张梅华、张东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借款金额没有超出夫妻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
453万元建瓯市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7民终85号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陈富铭、陈彩莲的儿子在英国读书,每年所需费用达20万元左右,所需款项主要由陈彩莲向亲友所借,本案
陈彩莲向刘军所借款项为10万元,其数额未超过陈富铭、陈彩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67万元闽侯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1646号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案借款70000元发生于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林国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目前并无证据表明该笔款项已经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710万元新罗区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358号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本案借款发生在谢旭在与倪莲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倪莲君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已明显超
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系谢旭的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生活,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旭与倪莲君应共同偿还。
486万元永泰县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1民终1579号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案涉借条内容表明借款用途是“生意经营及家庭开支”,且60000元也并未超出当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96万元(驳回)霞浦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9民终259号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案涉借款金额为60000元,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来说,该金额已属较大,结合施丽芳在借款期间组织民间
互助会的情况及施丽芳在至间密集举债一百余万元的情况,本案债务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
5010万元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民终6497号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结合谢江华与苏鸳鸯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本案谢江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向吴连胜借款并未超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苏鸳鸯在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后,苏鸳鸯也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