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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中国招标投标协

时间:2023-07-16 22: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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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中国招标投标协

问题: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建设单位和监理每年对施工进度计划均有批复,是否视为已同意合同工期调整。超合同工期的责任到底是承包方还是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到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

答:施工项目合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规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依据九部委颁发的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施工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补偿。如果承包人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时,应事先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依据协商的原则,由承包人修改进度,经监理人批准后,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实施;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社会性或自然灾害(包括异常恶劣气候)突发事件。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应给与补偿,但不包括利润。

3、承包人引起的延误。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违约、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证必须的延误、承包人擅自停工,以及合同中规定暂停等)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应自行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应按上述责任划分,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及时处理。属于发包人责任(包括不可抗力)以书面方式通知修改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是不能要求延长工期的,必须采用赶工措施加快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一旦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划清责任,及时处理,因此不能待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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