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医采网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国家医保局又一大动作,推进DRGs付费,加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耗材试剂将受大冲击!
12月20日,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加快推进DRGs付费国家试点,探索建立DRGs付费体系,国家医保局决定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
国家医保局表示,原则上各省可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以全市为单位)作为国家试点候选城市。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按DRGs付费试点的条件。
各省要积极推动和参与按DRGs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拟申报国家试点的城市做好调查摸底、数据收集等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
各省级医保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与信息汇总表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
国家医保局局将综合评估,确定国家按DRGs付费试点城市,并开展后续工作。
DRGs即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中文译为疾病诊断相关分类组,它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500-600 个诊断相关组。在DRGs分组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测算制定出每一个组别的付费标准,并以此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预先支付的一种方法。
DRGs付费作为当前最具有前景的医保预付费支付方式之一,是国内外证明行之有效的医保控费方式,是真正重磅级的改革措施,对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具有关键性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这是一种“后付制”,缺点比较明显,由于购买方“不问价钱、只管买单”,再加上公立医院实行差额补偿,医疗机构为维持正常运转,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现象普遍存在。
DRGs付费即是典型的“前付制”思路。相关部门先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制定出每组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社保机构按照该标准与住院人次,向定点医院支付住院费用,使得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预先设定支付单元和支付标准,明确规定某一组疾病该花多少钱,从而倒逼医院转换思路,把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原本的收入来源转化为成本项,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按照DRGs付费的思路,医院每治疗一个病组,就只能向患者收取固定的标准费用。在治疗过程中,如果花费超过该标准,超出部分医院自行承担;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节余部分归医院所有,可以主要用于医务人员的奖励。
医院从自身效益角度考虑,自然会想方设法在治好病的基础上大幅度降低医疗成本,主动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化验和辅助用药等,大检查、大处方等过度医疗的行为将大大减少,对于一些高价药或耗材等,能不用的会尽量不用,能用价格低的会尽量不用价格高的。
而随着医院高收费项目开展受限,势必会造成医院药品、耗材、试剂等用量的大幅下滑。另一方面,为尽可能降低成本,医院将从源头上对耗材、试剂等的采购价格进行挤压。
毫不夸张地说,在DRGs付费制度下,耗材、试剂等都将出现一个量价齐跌的自我衰减过程,在此情形下,耗材或试剂企业将首当其冲面临挑战。
附:《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要求,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探索建立DRGs付费体系,我局决定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进按DRGs付费试点工作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家医保局的重要职能,是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对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55号文提出的“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DRGs付费试点”任务要求,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和医保管理能力的DRGs标准,并在部分城市启动按DRGs付费试点。各级医保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按DRGs付费试点工作,加快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将DRGs用于实际付费并扩大应用范围。
二、工作目标
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运行”三步走的工作部署,通过DRGs付费试点城市深度参与,共同确定试点方案,探索推进路径,制定并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三、范围和条件
原则上各省可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以全市为单位)作为国家试点候选城市。试点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试点城市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DRGs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按DRGs付费工作;医保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是试点城市医保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编码;能够提供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医保结算数据;具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维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互联互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按DRGs付费试点的条件。试点医疗机构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有较强的改革主动性,并能准确把握改革内涵;诊疗流程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病案编码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病案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组必须的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具备对HIS系统接口进行改造的能力,与医保经办系统及分组器实现数据互传。
四是试点城市医保部门与本地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试点医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常态化的协商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保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结余。
四、工作要求
各省要积极推动和参与按DRGs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拟申报国家试点的城市做好调查摸底、数据收集等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
各省级医保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与信息汇总表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我局将综合评估,确定国家按DRGs付费试点城市,并开展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