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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可以作为投标人参与母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吗?

时间:2022-08-31 06: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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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可以作为投标人参与母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吗?

很多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都下设有全资或控股的物资贸易公司,现在问题来了:这些子公司可以作为投标人参与母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吗?

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而之所以不同都是基于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不同理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一种声音说:你是子公司,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当然不能参与投标;而第二种声音则说:认字不能认半边,听话不能听半截,虽然子公司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只要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就可以参与招标。

很显然,第二种声音更合理,但中国法律神奇就神奇在,你如果掌握了解释权,非要按第一种声音解读,别人好象拿你也没办法,例如,有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就明令禁止施工单位下属的物资贸易公司参与母公司在该项目的物资采购招标,你说他不合理,他说我是依法办事,你拿他也没招!

这时候也许只能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服他们,例如,7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第624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后附),其中一个投标人投诉,称有两个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控股关系,应认定这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无效,财政部最终认定: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

回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我在看到这一条时,心里是禁不住有点小腹黑的:什么叫利害关系,如何判定?难道不能列举一下属于利害关系的各种情况吗?法律条文写得这么朦胧,你以为你是诗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采购项目-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制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C-HG02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和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和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3幢2至4层

被投诉人1: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被投诉人2: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简称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一号和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

相关供应商2: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

地 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警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与采购人、警采中心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2.警采中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3.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暗示其与采购人有关联关系,涉嫌恶意串通。4.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警采中心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对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了资格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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