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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女友给男友买保险遭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时间:2022-09-21 15: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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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女友给男友买保险遭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看到这篇文章的案例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居然是一首网络口水神曲《爱情买卖》……

在保险投保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并非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可能是处朋友。而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对于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法》第十二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通俗的说,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的关系,要么是先天性的直系血缘关系,要么就是法定的配偶,养父母、养子女等,“法定”二字很重要!

之前笔者就遇到过一个女孩子,因为经常和男友吵架,而找我咨询,她可不可以给男友买保险,然后她可以受益的,我说,你们没有结婚证,你能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几乎没有……

那么,男女双方交往阶段,为对方买的保险,双方并没有扯法定的《结婚证》,被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又是怎么看待的?

本文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始末

周某和王某系情侣关系。6月,周某为王某在辽宁营口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金10万,保费5045元,保险投保书系保险业务员代填,合同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的是周某,关系填写的是“配偶”。

1月,被保人王某因病去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经查询,周某是以被保人王某系其雇佣员工,周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周某并未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的理赔资料,甚至于王某死亡原因材料等均为向保险公司提交。

2、经审查,周某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若按投保人被保人雇佣关系投保,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原告周某作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周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

1、一审法院调查基本事实一致。

2、依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周某在作为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中隐瞒了以下信息:

①周某和被保人王某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

②在和涉案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是,对于《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询问被保人是否在其它保险公司有人身保险合同选项时,周某做了否定回答。经过查证,3月到6月间,周某现在后在营口、锦州地区15家保险公司先后为被保人王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终身寿险等,被保人王某风险保额累计达231万。

6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后,周某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再审请求。11月28日,辽宁省高院调查后裁定,驳回周某再审请求。

海哥说险

1、投保人对被保人必须有法定的保险利益,这是投保的原则性问题。假设没有这条,那么社会秩序、公俗良序将会产生很大的纠纷。

2、案例中,雇佣关系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人本人或者其法定受益人。但是,有一种保险因为其性质不同,不了解的人会产生一定的误区,这就是“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就是一种赔钱给雇主的险种,但是这是一种“责任险”,看似保障的员工等,实际上保障的是:将本该由雇主进行赔偿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类似于车险的“三者险”。本质上保障的是雇主!

3、总的来说,这种没有法定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打官司也赢不了的。本案中3月周某就开始在15家保险公司投保,我们不揣测是否有其它目的,但是为何周某和王某没有去扯结婚证,原因我们就不知道了。

4、上述案例中,王某若有子女、父母健在,是否有领取这231万保险金的权利呢?依据海哥分析,根据《保险法》三十九条规定,是可以由近亲属领取的。而周某作为投保人有退保权,双方通过协商,完全可以达到领取231万保险金的目的。而不是去法院告保险公司。

5、保险金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通常来说,只要被保人不死,那么保险金受益人都是被保人,例如医疗、重疾、伤残情况;而一旦涉及被保人死亡才赔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就是近亲和法定的配偶等关系了。上面的案例就是被保人身故情况。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海哥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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