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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朋友离婚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了吗?~从企业

时间:2019-01-10 04: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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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朋友离婚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了吗?~从企业

前几日,浏览烟台中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时注意到,烟台中院将企业年金的性质定性为用人单位福利,纳入了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机缘巧合,同学恰巧与我探讨企业年金的继承问题,于是做了一丢丢梳理。什么是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和已废止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的组成?企业年金有三部构成,企业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其中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由此来看,如果职工在一个单位工作8年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完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不得从企业年金账户提前领取企业年金,但是具备三种情形之一,可以领取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出国定居;3企业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企业年金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企业年金的继承问题?目前来说,有以下处理方式。1企业年金不欲分割,职工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其账户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已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以分割。2既然企业年金本质上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企业年金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割。

对于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还关系一个问题,就是职工死亡的,企业年金如何继承?比如是否应当在继承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扣除配偶一方的份额的问题。这个问题无论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时代还是《企业年金办法》时代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起源除了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分歧外,还有就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问题。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在2018年2月1日,《企业年金办法》施行前,许多法院就根据这条规定,认为企业年金在继承前是不先扣除个人缴费部分配偶的一半的。即便是《企业年金办法》也只是笼统规定企业年金在职工死亡时可以继承。

粗略检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时代的判例是直接由继承人平均分配的。泰安中院、济宁任城区法院、东营河口区法院、济南历城区法院、滨州滨城区法院、北京二中院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年代的判例是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但是在《企业年金办法》施行后,参考检索的案例应当注意,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超过8年时,不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予以分割,企业缴费部分归属职工个人的可能也可以分割。

说实话,我们这个地区,很少有人离婚时主张对于配偶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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