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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注册消防工程师-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A

时间:2022-12-04 14: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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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注册消防工程师-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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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用于以下四种场合: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其他场所。

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

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圈0.2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仓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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