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量配电网内广泛存在的非市场化电力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除了要承担配电责任外,还要承担购电责任,因此需要有合适的购电渠道;如果网内存在优先用电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还需要有优先购电的权力。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增量配电网企业就无法承担其配电区域内的保底供电责任。
近日,广东发文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省级电网企业购电及结算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另外一个思路。
以下是文件原文,重点内容已用黄色标示。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省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购售电结算电价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3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购售电结算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269号)规定,“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当前电力市场环境下,省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企业如需开展购售电业务,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基础上,通过协商、双边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购售电的电量和价格等问题,鼓励购售电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二、我省增量配电网企业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中的项目(企业),包括已列入名单或列入改革试点范围但仍未完成改制的存量配电网、地方电网等。
三、上述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