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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17 05: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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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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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1号)下发以来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作了补充规定,即《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3号),补充通知在防止企业利用“翻新”手段进行避税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

1、财税〔〕1号文件重新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即满足两个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该政策执行以来,对遏制企业利用“翻新”手段进行避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政策还需要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补充通知,从政策层面上进一步堵住了避税口子。

2、补充通知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原通知比较,在交易时间上增加了“设立时”,在交易方式上增加了租借和无偿占用。

3、补充通知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处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企业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这个角度讲,现有企业的“业务和关键人员”是指正在享受或者已经享受完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业务及关键人员,应该不包括还没有进入市场没有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业务及关键人员。

4、补充通知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范畴也进行了明确,指出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政策明确后,便与基层实务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另外,补充通知还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既然不得作为新办企业,那么就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也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新政解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第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国税发【】第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进行了明确。笔者就政策变化情况做一些阐述:

一、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对非货币性资产变动作了规定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确定了征管范围归属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原“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第103号)对《通知》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2、《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5、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七、《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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