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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7号)

时间:2019-03-04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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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7号)

黄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7号)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鄂防指发〔〕139号)要求,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现就我县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限制清单范围。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放开堂食类餐饮、书店、美容美发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卫健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所有经营场所对人员实行“扫码+测温”进入,做好日常消毒消杀,控制顾客数量,保持顾客适当距离。加强经营场所通风换气,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要及时劝阻,不予接待,并第一时间报告城区指挥部或属地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调整企业复工复产审批程序。取消事前审批制,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即可自行复工复产。

三、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城区指挥部和各乡镇指挥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县卫健局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实地随机抽查监管。复工复产企业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疫情发生,维护员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有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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