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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快审快结办理一起涉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时间:2023-05-17 10: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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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快审快结办理一起涉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来源:德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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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辖区内首例涉疫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治物资案。2月21日,德惠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我院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于2月25日依法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了引导意见。

3月18日,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迅速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讯问三名被告人并对三人释法说理,三人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于3月23日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德惠市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公诉意见法庭全部予以采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36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德惠市东五道街经营“德惠市胜利街二涛百货商店”。自1月下旬开始,二人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逐渐严重、防疫物资紧缺,遂决定通过手机微信宣传,销售防疫物资84消毒液。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先后分三次从农安县孙某某处购买未粘贴商标标识84消毒液706桶12120斤,购买后将该84消毒液进行分装销售。

2月1日,经叶某某介绍,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先后分两次在长春市购买84消毒液原液70桶2800斤,在德惠市二道街龙德盛世城门市房内按1:3比例添加矿泉水勾兑84消毒液1050桶予以销售。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亲属,负责分装、运输、搅拌勾兑84消毒液等工作。截至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654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3660元。经鉴定,该二批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属于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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