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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林草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乌拉盖管理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3月15日至6月15日,为管理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管理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除各场镇城区外,管理区全境均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地、草地、山地、荒地等高火险区。
(二)严禁焚烧田埂、麦茬、秸秆、杂草、树叶等可燃物。
(三)严禁野外生火、照明、吸烟、野炊、焚烧垃圾、带火倒灰。
(四)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司机、乘客在驾驶和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实弹射击、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活动。
(七)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内行驶和作业。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员的管理,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五、违反上述戒严令者,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情的,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乌拉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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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电话:0479-335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