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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路口发生车祸 一人当场死亡!

时间:2024-02-06 04: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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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路口发生车祸 一人当场死亡!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陈某某交通肇事的起诉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沭检一部刑诉〔〕44号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2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N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沭阳县扎颜线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刮撞由南向北直行曹学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损坏、曹学珍当场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检察员:仲 超

2月14日

望广大驾驶员能时刻

将“安全驾驶”放在首位

只有这样

才能安全出行,平安出行

道路千万条,安全仅一条,切记!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头图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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