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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该这样计算缴纳个税

时间:2018-10-14 05: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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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该这样计算缴纳个税

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二种情况:

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国务院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除前述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政策精神,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具体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A-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B)÷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工作年限”超过的按12计算。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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