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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有这两大限制 购买抵个税前一定要注意!】商业健康险税收试点政策有适

时间:2021-08-25 13: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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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有这两大限制 购买抵个税前一定要注意!】商业健康险税收试点政策有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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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从7月1日起全国将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以上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除将商业健康险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之外,39号文件同时对以上试点政策规定了适用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适用对象的限制和保险险种的限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

一、适用对象的限制。2400元/年的额外限额扣除并非适用于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根据39号文件规定,只有取得以下4类所得的个人适用这一政策:1.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除此之外,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的其他类型的所得都不适用。关于何谓“连续性劳务报酬”,39号文件未有详细解释,但可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凡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不得适用该税收政策。

二、保险险种的限制。39号文件对可以适用该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做出了五项严格限制:一是要求适用险种必须参照39号文件附件中列明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二是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三是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四是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五是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因此,7月1日后享受2400元/年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额外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和险种都是有限的,按照39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以下3类纳税人:1.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 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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