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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时间:2021-08-31 09: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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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为确保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缴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1行至24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应填报22行和24行,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应填报21行至24行,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6行。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至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二部分为第27行至第32行,其中: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28至30行;实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报第30至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入本行“利润总额”内;开发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相关已纳税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可在本行“利润总额”内扣除。

4、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5、第6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

(1)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符合税法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

(5)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免税收入”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第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

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8、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0、第11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12行≤第11行。

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前,除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第13行“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当期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3行≤第12行。

13、第14行“其中:软件企业”:填报当期软件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4行≤第12行。

14、第15行“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当期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5行≤第12行。

15、第16行“其中:过渡期优惠企业”:填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6行≤第12行。

16、第17行“其中:其他”: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

17、第1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19行=第11行-第12行-第18行,如第19行<0时,本行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9、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列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本期金额”列不填。

21、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12

22、第2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3、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24行=第22行×第23行。

24、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26、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8、第29行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9、第30行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 汇总纳税总机构:

①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②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③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 30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30、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31、第3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3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报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4、“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报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报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报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报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报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配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8、第8列“分配税额”:填报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2、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数据为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申报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3、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5、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数据为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申报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6、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8、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9、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0、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

11、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2、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第15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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