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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最高法知识产权新规频发

时间:2019-04-04 13: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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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最高法知识产权新规频发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具体来看,《意见》规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又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及时审查;对于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应当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和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此外,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也集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的救济措施,在强调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的同时,对于侵权获利和律师费用的确定等方面提供了举证指导,有助于权利人依法高效维权,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意见》切实解决了一些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记者,比如二审新增合理开支如何主张的问题、诉前禁令和先行判决是否可以并行主张、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适用较高法定赔偿标准的条件、在举证环节给予了较为明确的指导等。

此外,《意见》也一定程度突破法律的界限。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并未规定法院可在民事判决中判决销毁侵权商品及生产、制造侵权商品材料设备等,该等处置权限法律规定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权限,但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依据当事人主张作出以上判决。

在进一步规范适用方面,《意见》提到,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没有提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裁量性赔偿的适用,标志着最高法院对于非依据侵权获利或侵权损失的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判决至少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孙志峰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近期连续出台了多份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和解释。9月13日发布了《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细化了电商平台在处理商家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的义务与执行标准,明确了“避风港原则”。9月1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密措施、商业价值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孙志峰认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文件频出,与当前国际形势有关,迫使我国寻求更深层次、更加多样和更高级别的国际交流合作的国际大环境。同时,对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甚至领先的渴求,以及国内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长有关,为知识付费已逐渐成为全民共识,国内已经基本具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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