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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滨街道康堡小区东侧片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6-05 06: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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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滨街道康堡小区东侧片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宿城区河滨街道关于公布《康堡小区东侧片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宿城区河滨街道拟实施康堡小区东侧片区房屋征收(搬迁)项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将《河滨街道康堡小区东侧片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如对本补偿方案有建议或意见,请在7月15日前予以反馈,被征收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拟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书面方式反馈。

联系地址:康堡小区东侧片区征收(搬迁)项目河滨街道指挥部联 系 人:杨伟民联系电话:0527-80903900附件:河滨街道康堡小区东侧片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如下:

河滨街道康堡小区东侧片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市政府度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月26日修订,1月1日起施行),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7号),拟对被征收(搬迁)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搬迁)。

现就房屋征收(搬迁)补偿事项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搬迁)范围

东至:迎宾大道 ;西至:支口街道康堡社区交界;

南至:滨河路 ;北至:宿支路。

二、征收(搬迁)单位

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宿城区河滨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搬迁)人:规划红线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征收(搬迁)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及搬迁期限为: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60日内。

四、样本房价格

评估得出住宅样本房价格为:5356元/㎡。

五、征收(搬迁)补偿

征收(搬迁)人依法依规对被征收(搬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一)房屋补偿。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参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宿政规发【】131号)规定,对征收(搬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其中:

1. 有宅基地使用证并经区城管局牵头认定的航摄图显示房屋按合法建筑补偿;

2. 无宅基地使用证并经区城管局牵头认定的航摄图显示房屋根据结构按建筑重置价补偿;

3. 无合法产权证明并在航摄图上无显示的被征收(搬迁)房屋,根据结构给予适当的残值补助(补助标准: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00元、一类简易结构100元、二类简易结构50元);

(二)“地大于房”补偿。“地大于房”的面积仅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同类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不含临时用地面积)大于该宗地上被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面积。对“地大于房”面积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搬迁)项目样本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

(三)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市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宿建发〔〕38号)文件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助。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补助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五)停产或停业补偿。征收(搬迁)过程中对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积)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金额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六)临时过渡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齐。临时安置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七)其他。如征收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根据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政策依据,由多方会商解决(市复核组、出资单位、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区城管局、街道、居委会、评估单位)。

六、安置方案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提供政府指定的定销房源,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楼层、朝向实行一房一价。

(一)房源

序号安置小区名称剩余套数建议安置价格市场价备注1新城荷畔一期3635000元/㎡市场价在安置价格基础上增加1000元/㎡现房2新城荷畔二期7855280元/㎡期房3新城名居396400元/㎡现房4新城名府7646600元/㎡期房5康堡小区1064350元/㎡现房

(二)有关说明

1. 选购。被征收(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时现有定销商品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被征收(搬迁)人可以按定销价格选择最小套型房屋。被征收(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时现有定销商品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定销价格选择超过10平方米(含)以内房屋;如因定销商品房面积因素无法控制的,超出1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搬迁)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建筑面积的,最多可以选择两套定销商品房,且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为防止出现利用定销商品房“炒房”、“抬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定销商品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满两年后取消交易限制。

2. 过渡。由于提供房源为期房,按选定定销房面积(不超出被征收(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8个月过渡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届时不能按期交付的,待交付时一次性支付剩余过渡补助费。

3. 结算。被征收(搬迁)人选购的定销房价值与其被征收(搬迁)房屋价值实行差额结算。按照当前公布的定销房面积结算差价,如公布的定销房面积与交房时实测面积存在差异,最终按照实测面积结清差价。

4. 选房。按照腾空验收交房参与集中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发布。

七、奖励政策

(一)提前签约奖励

第一档期:被征收(搬迁)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1至30天(含)签约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包括房屋补偿、剩余土地补偿、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7%的签约奖励;第二档期: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31天(含)至60天(含)签约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第61天(含)以后签订协议的,没有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 被征收(搬迁)人签订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天(含)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

2. 被征收(搬迁)人签订协议并在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超过第16天(含)的没有奖励。

3. 提前搬迁奖励的面积按被征收(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八、救济保障

(一)征收(搬迁)最低补偿。被征收(搬迁)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只有唯一一处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征收(搬迁)补偿最低标准(10万元/户)的,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还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有宅基证;

2. 有合法建筑面积。

(二)住房保障。征收(搬迁)个人住宅,被征收(搬迁)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三)残疾人、伤残人补助。补助标准:一等5000元/人、二等4000元/人,三等3000元/人、四等2000元/人。备注:残疾人以残联组织颁发的残疾证为准;伤残人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为准。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搬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搬迁)人须保持被征收(搬迁)房屋完好,门窗、装修、附着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征收(搬迁)人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宿城区河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宿城区河滨街道办事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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