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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考生 “抢手”均被判处刑罚

时间:2020-06-25 1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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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考生 “抢手”均被判处刑罚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郭于锴

浙江缙云舒洪镇人王某报名参加摩托车驾驶证考试,可他不想努力通过,而是找来“枪手”郑某替考。日前,缙云县法院,对王某、郑某代替考试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郑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缙云县舒洪镇人,曾因犯流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被告人郑某系缙云县五云街道人。7月27日,被告人王雄升因自己文化程度低,不懂电脑操作,遂请求被告人郑李烽代替其参加摩托车驾驶证的科目一考试。后被告人郑李烽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

缙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雄升让被告人郑李烽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美好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雄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承办法官介绍: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依据该规定,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替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 》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为此,提醒广大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及他人的前途开玩笑。

(编辑 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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