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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知识点整合

时间:2020-01-13 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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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知识点整合

【导语】二级建造师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知识点整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篇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知识点: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一、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监测和周围环境监测。

1.支护结构监测包括

(1)对围护墙侧压力、弯曲应力和变形的监测;

(2)对支撑(锚杆)轴力、弯曲应力的监测;

(3)对腰梁(围檩)轴力、弯曲应力的监测;

(4)对立柱沉降、抬起的监测等。

2.周围环境监测包括

(1)坑外地形的变形监测;

(2)邻近建筑物的沉降和倾斜监测;

(3)地下管线的沉降和位移监测等。

二、地下水的控制方法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主要有集水明排、真空井点降水、喷射井点降水、管井降水、截水和回灌等。

三、基坑施工应急处理措施

(1)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一旦出现渗水或漏水,应根据水量大小,采用坑底设沟排水、引流修补、密实混凝土封堵、压密注浆、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及时处理。

(2)水泥土墙等重力式支护结构如果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应予以高度重视,做好位移监测,掌握发展趋势。如位移持续发展,超过设计值较多,则应采用水泥土墙背后卸载、加快垫层施工及垫层加厚和加设支撑等方法及时处理。

(3)悬臂式支护结构发生位移时,应采取加设支撑或锚杆、支护墙背卸土等方法及时处理。悬臂式支护结构发生深层滑动应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也可加厚垫层,以形成下部水平支撑。

(4)支撑式支护结构如发生墙背土体沉陷,应采取增设坑内降水设备降低地下水、进行坑底加固、垫层随挖随浇、加厚垫层或采用配筋垫层、设置坑底支撑等方法及时处理。

(5)对轻微的流沙现象,在基坑开挖后可采用加快垫层浇筑或加厚垫层的方法“压住”流沙。对较严重的流沙,应增加坑内降水措施。【篇二】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知识点:现场消防管理

一、施工现场消防的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健全防火组织,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2)施工现场严禁工程明火保温施工。

(3)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宿舍内严禁明火取暖。

(4)房屋建设过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同步设置,与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差距不应超过3层。

二、施工现场动火等级的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三、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四、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

(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的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消防专用的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盛水桶(池)、消防砂箱等器材设施。

(3)临时木工加工车间、油漆作业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仓库、油库、危化品库或堆料厂内,应配备足够组数、种类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5)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保证消防水源充足,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必须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五、施工现场灭火器的摆放

(1)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到安全疏散

(2)灭火器应摆放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应使用挂钩悬挂,或摆放在托架上、灭火箱内,也可直接放在室内干燥的地面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宜大于0.15m。

六、施工现场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设置回车场外,还应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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