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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企业定型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超标 被处罚款16万余元

时间:2023-12-15 06: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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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企业定型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超标 被处罚款16万余元

案情简介

经萧山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7月10日监督监测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印染生产,检查当日生产正常,4台定型机正在使用中。经萧山区环境监测站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采样监测,定型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为29.3mg/m3,超过排放标准。

△定型机废气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

处理结果

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解析

经修订后于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大提高了对当事人超标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实施罚款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对违法当事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等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将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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