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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工伤认定篇

时间:2019-04-15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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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工伤认定篇

工伤认定申办指南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单位或个人申请,在授权范围内为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服务事项

二、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申报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患职业病)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门诊)病志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4、劳动合同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申请;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按事故类别应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一)工伤认定申报。单位、个人、工会组织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核。行政部门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调查核实。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工伤认定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包括:

1、现场勘验: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2、调查笔录: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受伤职工、证明人、用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形成《调查笔录》;

3、阅卷记录:需要查阅其他部门材料的,到相关部门查阅材料,并形成《阅卷记录》。

(四)做出结论。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

(五)文书送达。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六、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失业保险科

盘锦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2831051

兴隆台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2831693

双台子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2361232

大洼区人社局 联系电话:3453969

盘山县人社局 联系电话:355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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