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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示做好上半年度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02 0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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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示做好上半年度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和有关信用增进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上半年度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以下简称《存续期表格体系》)有关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以下企业应及时完成上半年度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以及发行期横跨8月31日的发行企业,应于8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财务信息。鼓励债务融资工具已到期的发行企业披露财务信息,提升企业财务数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

信用增进机构应比照发行企业的披露要求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二、企业上半年度财务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规则》《存续期表格体系》等相关规定。自律规则对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信息披露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和约定。此外,企业发行扶贫票据、绿色债务融资的,应当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绿色项目进展情况;企业发行疫情防控债的,鼓励按季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计不能按期披露财务信息的企业,应于8月31日前披露《无法按期披露财务信息公告》,企业披露上述公告不能豁免其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间应与其在其他媒体、场合的披露保持同步;在境外上市或下属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均应严格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信息。

五、企业应合理安排财务信息披露时间,避免因文件挂网时间集中、提交财务信息的时间过晚等操作性问题导致未按期披露。

六、主承销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企业、主承销商应核实是否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披露以及投资人保护条款(以下简称“投保条款”)的触发等情况。若报告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损失、重大对外担保、资产抵质押、重大诉讼等事项,企业应按照要求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同时,应核查发行人投保条款触发情况,如触发应按约定落实投资人保护机制。

联系人:

于 雪010-66539257

yuxue@

甘霈原010-66539109

ganpeiyuan@

郭卉一010-66539221

guohuiyi@

王 敏010-66539159

wangmin@

许潇聿010-66539084

xuxiaoyu@

成 睿010-66539156

chengrui@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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