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向谭
马上就要过年, 年前年后,亲戚、好友、同学、同事在一起喝上一杯,是人之常情,但喝酒必须有度,适可而止,当心因酒生悲,惹上“官司”。我在这梳理了几个喝酒应注意的事项,供老乡们参考:
一、不能强行劝酒,否则,醉死他人应赔偿。
过年了,大家坐在一起就是缘分,有的是一年没有见了,也有的是老长时间没有一起吃饭了,端起酒来就想喝点,感觉喝不好喝不足不够意思,于是就自然的找借口,劝起酒来。有的说: “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霸王硬上弓,“不喝就不给给面子”等等,用语言刺激,结果喝多了,若是因酒精中毒致残致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不能殷勤劝酒,否则,醉死他人要担责。
好友相见,心情可以理解。如果别人不想喝,或者不愿喝,而你一再打“感情牌”,殷勤相劝。好朋友不愿驳面子,若是喝下酒出了人命,你要承担法律责任,予以赔偿。
三、不能醉酒之后置之不理,未保安全要担责。
一起喝酒有人喝醉了,要负责人地送回家,安排家人照顾好,直至醒酒。前不久,我的一位熟人请人喝酒,被情人酩酊大醉,就开了个房间休息一会,结果被请人无人照料,呕吐时被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从法律上讲,请人者应当担责。这里涉及到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必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被请人酩酊大醉是一种先前行为,当失去控制能力和自理能力时,请人者便有了对被情人的照顾义务,应将被请人送至医院或家中,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将被请安排在房间休息,未派人员看护,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属于未尽职责,应当担责。
四、一块喝酒,他人喝多醉驾,不曾制止要担责。
前不久,有一个人请好朋友一块喝酒,都喝得东倒西歪、语无伦次,被请者要骑摩托车回家,请人者说可要小心骑车,口头提醒后,任由其离开。结果,没有走多远,一下撞上路边电线杆而当场身亡。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100ml。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
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0/100ml,足以表明其系后者且已严重过量。在这里,请人者明知被请者已经是东倒西歪、语无伦次,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很大风险,却基于侥幸未予阻止,对损害顺其自然,无疑应当担责,履行赔偿责任。
以上只是四种情形,实际中还会有其他因喝酒出现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这里告诫老乡们,春节喝酒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因喝酒承担法律责任,好好的年也过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