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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招生办法

时间:2020-11-12 2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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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招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服务于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市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二章招生原则

第四条我区在保证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需求后,统筹全区公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资源,积极稳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我区每年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起始年级统筹若干个公办学校学位(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这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每年具体学位数由区教育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下列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就读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1)。

(二)符合我区统筹安排学位要求的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2)。

(三)符合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3)。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总数超过当年确定的总名额,则在上述第三类人员中最低档的积分里采取摇珠的方式确定入选学生。

上述三类进城务工人员若不服从统筹安排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则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申请人本年

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招生工作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各教育指导中心当年发布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上述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第七条在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位需求后,我区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优先解决在我区购买房产的业主,在我区登记并纳税的企业员工,在我区务工居住、购买"五险一金"并在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

第八条不参加申请或不属于第八、九条的进城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小学、初级中学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九条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我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我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辖内入学,调整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改局负责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做好有关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公办中小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核发《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对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批;及时查处学校违规收费行为;做好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宣传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做好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制定白云区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

套学校公办学位)实施细则。

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携带子女在我区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有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的统计数据信息;对每年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负责审核其系统内有登记的人员在我区居住年限和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审核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区编办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员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区人社局负责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

区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负责各公、民办学校的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审核并向区政府提供相关企业的纳税情况。

各街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街镇计生办负责核查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审核其居住本区期间查环查孕等相关信息,并就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积极配合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资料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行为进行清查、取缔,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宣传,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明确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社会事务属地负责"的职责。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进城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请入读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

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子女可以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具体条款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人员,经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审核、公示合格后批准,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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