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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8-21 2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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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保山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县(区)教育局、保一中: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34号)和《保山市教育局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教发〔〕20号)要求,以及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创新教育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切实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唯一依据的传统模式,引导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科学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1、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

2、考试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各科卷面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体育现场考试满分100分,总分1100分。

3、考试的方式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实行笔试、闭卷方式;外语实行听力与笔试、闭卷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技术实行网上考试;体育实行必考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现场考试方式;英语、语文逐步增加口头表达能力测试。

4、各考试科目的时间安排为:语文150分钟;数学外语,120分钟;物理、化学、思想品德100分钟;生物、历史、地理90分钟;信息技术50分钟。

5、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信息技术。九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体育考试在九年级下学期4月进行。

6、考试日期:遵照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规定日期举行考试。具体时间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另行通知。

7、考务组织管理:除省教育厅统一抽考科目外,其余考试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除体育科目外,所有考试科目实行全市统一阅卷评分。全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各县(区)设立考区,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原则上组织学生在本校或本乡镇参加考试。考试科目的考试,严格执行监考教师异校交叉监考的规定,本校教师不得监考本校学生。

(二)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各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并在同学互评和学生成长纪录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校园内公示后,经学生确认,才计入学籍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评价记录与结果。

2、综合素质评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素质评价指标,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二是个性发展评价指标,包括个性特长、个人成果及其他自主选择的内容等。

3、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必要条件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参考条件。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Α、Β、C、D四个等次。学生基本素质评价结果中有4个D者,视为未达到义务教育合格标准,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三)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高中招生坚持考生自愿,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考生自主填报志愿,按志愿依下列办法录取。

1、高中招生录取依据为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1)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学生方可参加全市统一的高中招生录取。

(2)高中录取分值

为稳妥推进我市的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确定 、为过渡期,实施高中录取分数根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统一考试科目的不同,进行不同比值的折算后合成录取总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卷面原始分值乘以1.2折算,各科折算后的高中录取分数满分分别为120分;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卷面原始分值计算,各科高中录取分数满分分别为100分;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卷面原始分值乘以0.5折算,各科折算后高中录取分数满分分别为50分;体育以现场考试原始分值乘以0.5折算,折算后高中录取分数满分21af为50分。进行折算后的高中录取分数,总分为910分。到,我市高中录取不实行分数折算,录取将实行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进行录取。

2、建立择优统招、定向招生、推荐保送、艺体类特长生录取等多种招生录取方式及多元化录取机制,逐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1)完善定向择优生录取机制。继续实行保山一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下达到五(县)区招收定向择优生的办法;各县(区)优质高中的定向择优生指标分配比例,由各县区教育局自行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2)逐步建立学校保送制度。我市将逐步建立初级中学向保一中和县(区)一中保送优秀初中毕业生制度。保送条件和保送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3)实行学校自主招收艺体类特长生。每年的音乐、体育、美术等特长生招生,由学校提出招生计划,报所属县(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执行。艺体类特长生专业考试由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专业考试成绩由县(区)教育局在6月底以前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4)进一步完善择优统招办法。市教育局在完成定向择优生录取后,根据学生所报志愿和学校招生指标,按照折算后的高中录取最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统一择优录取。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优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教育局成立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董保华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兰应忠 市教育局副局长

段如军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李存升 市教育局调研员

周志华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尹可彦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成 员:何开远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李建国 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主任

缪奇烜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王家文 市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人

张庆利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杨玉科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倪 云 市教育局监察室主任

曹宏斌 市教科所所长

杨国军 市电教馆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段如军担任办公室主任,缪奇烜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协调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区)推进高中招生改革工作。

各县(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领导。各县(区)教育局局长和各学校校长是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质量分析由市教研所负责组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县两级招办负责组织。综合素质评价、学籍档案管理和普通高中录取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组织。

(三)建立公示制度。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要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和结果等,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公示。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定向择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的推荐录取情况由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定向择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的公示分为过程公示和结果公示两部分,过程公示就是学校在向上级推荐之前,将推荐人、推荐理由、特长信息、举报电话等在校内公示一周;结果公示就是学校将定向择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的录取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诚信制度。考试学生,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监考、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建立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

(五)建立监督制度。纪检、督导、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保山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2225755 。

(六)建立复议制度。学生若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此类事件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对学校领导、教师和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撤销职务或开除公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规范管理。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初中学籍网络管理系统,规范初中学藉管理制度,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并逐步完善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成绩及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必须真实计入学生档案和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开发的系统。

四、相关规定

(一)关于休学学生的考试与录取。由于特殊原因办理休学,而未能正常参加初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复学后可参加当年的学业水平考试,以当年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加高中招生录取。凡已参加过学业水平考试,拥有考试成绩的学生,除允许参加学校的一次补考外,一律不得再次参考。

(二)关于补考学生成绩的应用。补考学生的成绩,以第一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入招生录取系统,补考成绩只作为发放毕业证的依据。

(三)关于县(区)户籍学生的报考。县(区)户籍的学生原则上只能报考县域内普通高中计划生,报考保山一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计划内学生和择校生不受户籍限制。

(四)关于市外考生的录取。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全省范围内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同等有效。本市户籍在市外省内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考试成绩,经考试地州与我市的卷面满分折算后录入招考系统,参加全市的择优统招。本市户籍在省外就读并考试的学生,需提供由当地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方可参加择校生录取,外省户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只能参加择校生录取。

(五)关于少数民族班学生录取。经批准招收少数民族班的学校,需在招生指标下达前提交当年少数民族招生指标申请,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可下降分数录取。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与其他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方案的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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