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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制定工作由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承担

时间:2023-12-21 13: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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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制定工作由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承担

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承担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标准制定

设计院赴内蒙古自治区对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直服工程设施标准制定开展调研

近日,受资源司委托,设计院承担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二条中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标准研究制定工作。8月下旬,设计院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中心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直服工程设施标准制定相关调研。

调研组先后前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座谈,各级林草局林场种苗、发改科技、防火、资源、湿地、保护地、天保等多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会。调研组认真听取各部门关于直服工程设施标准制定的相关意见建议,与各部门就标准普适性、直服工程设施审批流程、各类直服工程设施用地需求等方面进行沟通。座谈后,调研组前往呼和浩特市防火指挥中心、和林格尔县国营南天门林场进行实地调研。

来源:设计院

附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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