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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时间:2022-01-08 1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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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最高法判例:工会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网络配图

裁判要点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能够对外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对于因条例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及被告资格仍不能超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保持一致,即应具有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的特征。而并非行政主体的公共事业单位,即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公开某些公共服务信息,其行为也难以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

2.虽然从我国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上下级关系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属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工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会虽具有交涉、提出意见、进行监督、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等权利,但工会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均不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对工会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最终仍需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因此,工会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最高法行申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端阳,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陶端阳因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终7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聂振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端阳申请再审称,湖北省总工会不公开协调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具有调查、改正、处分、调解、法律服务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因此湖北省总工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本案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陶端阳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能够对外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范畴,对于因条例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及被告资格仍不能超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保持一致,即应具有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的特征。而并非行政主体的公共事业单位,即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公开某些公共服务信息,其行为也难以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虽然从我国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上下级关系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属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工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会虽具有交涉、提出意见、进行监督、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等权利,但工会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均不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对工会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最终仍需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因此,工会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陶端阳要求湖北省总工会公开涉案调解记录,并以湖北省总工会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陶端阳对此不服提起本诉,人民法院仍可直接驳回起诉。原审裁定未对湖北省总工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审查,仅以湖北省总工会不是行政机关为由驳回陶端阳的起诉虽有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陶端阳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本案不进入再审。

综上,陶端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陶端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鸿达

审判员袁晓磊

审判员聂振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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