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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启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须为员工安排职业健康体检

时间:2021-04-11 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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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启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须为员工安排职业健康体检

4 月 25 日至 5 月 1 日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乌鲁木齐市卫健委联合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以“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为主题系列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了做好个人职业防护之外,要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目前,我市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9所,职业病诊断机构8 家, 年为乌鲁木齐地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据介绍,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共 10 大类 132 种。乌鲁木齐地区职业病发病前三位的依次是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布鲁氏菌病。

“职业健康体检不同于一般体检,一定不能小视。”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防制科科长路宝利提示,职业健康体检不等于普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

据介绍,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检查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接触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都不尽相同,各有其特点,需要针对性做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安排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且体检费用皆由用人单位承担。

路宝利提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宋宁)(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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