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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调整商业银行分类标准 适当扩充经营范围

时间:2021-02-20 11: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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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建议调整商业银行分类标准 适当扩充经营范围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立法规划。在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央行也表示将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等重点立法。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财联社记者了解到,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拟提交的建议与《商业银行法》有关。

“《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亟需尽快推动,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严重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表示。

对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目前,商业银行分类与监管按照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进行。

不过,在崔瑜看来,现有分类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实情况。在实际经营中,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农村金融机构进城市情况较为普遍,商业银行区域经营属性有所弱化;另一方面,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体量已经超过或接近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例如,头部城商行中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等均有异地分行,从总资产规模来看江苏银行、上海银行也超越部分股份制银行。

“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例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崔瑜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也提出类似建议,“建议以银行资产规模为主要分级标准,同时结合银行当前市场地位、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经营特色、主要立足区域等多方面指标作为参考因素,将我国银行持牌等级大体分为A级(全功能型银行)、B级(专业型银行)、C级(区域型银行)三级牌照。”

崔瑜同时还建议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并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商业银行需要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前公布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建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做适当调整。”崔瑜表示。

在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方面,目前《商业银行法》第18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崔瑜认为,从公司治理与防范风险角度,各类商业银行都应当设立监事会。

与此同时,崔瑜还建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关系人范围,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风险。

据了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在拟提交的建议中也表示,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资本与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73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崔瑜还表示。

此外,崔瑜还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需要。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此次两会崔瑜还提交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并提交了《关于制定和实施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的建议》《关于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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