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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茶股份年报存虚假记载 被警告并罚40万

时间:2024-03-28 05: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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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茶股份年报存虚假记载 被警告并罚40万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6月8日,福建证监局披露对白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白茶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白茶股份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少计提利息费用343.21万元,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合计虚增利润460.46万元,占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75.8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经审计净利润的165.82%。具体如下:

(一)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少计利息费用

经查,,白茶股份未按期全部清偿对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村镇银行)、福鼎市泰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公司)的合计20笔借款,相关借款度合计应计提利息费用(含罚息、复利)419.95万元,但白茶股份在年度报告中只计提了76.74万元,少计利息费用343.21万元,占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31.09%,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经审计净利润的123.59%。

(二)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多确认营业外收入

经查,白茶股份债权人工商银行福鼎支行于4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就白茶股份尚未归还的贷款,与白茶股份初步形成执行和解方案即“在5月份前抵押物处理完毕归还所欠贷款后,给予免除所欠贷款的全部利息”,但该方案“最终审批权在省分行,需省分行审批后方可执行”。截至12月31日,白茶股份尚未清偿前述工商银行福鼎支行贷款,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也未同意上述还本免息方案。白茶股份在确认营业外收入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分别于4月21日、12月31日将已计提的应付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利息冲回41.3万元、75.95万元,合计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占经审计利润总额的44.7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经审计净利润的42.22%,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当年营业外收入“主要为银行免除利息产生的收入”。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4月6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人与恒兴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作出()闽098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

4月8日,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与恒兴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闽098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

10月20日,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与泰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闽098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白茶股份不服福鼎法院一审判决,于10月31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出上诉,宁德中院于8月1日作出()闽09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

在上述()闽098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涉诉纠纷中,白茶股份涉诉金额645.18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6.50%。白茶股份5月5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迟至7月27日才补充披露诉讼公告。

在上述()闽0982民初280号、284号、1347号《民事判决书》涉诉纠纷中,白茶股份涉诉金额共计980.18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公司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而是迟至7月27日分次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了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材料、法院诉讼文书、白茶股份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白茶股份在年度报告中少计利息费用、多确认营业外收入和年度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白茶股份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白茶股份上述行为,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公司时任董事长朱丽燕、董事兼总经理吴灼(同时在年度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一、对白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丽燕、吴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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